“前几天,我去供热站申请报停,对方却让我交20%的热能补偿费,请问这是否符合规定”“关于供暖报停,手续怎么办”近日,多名读者来电咨询有关供热报停方面的事宜。就此,与市供热办取得了联系。采访中获悉,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天津市建交委和发改委已经联合出台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得知,与往年不同的是,《办法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同时,《办法也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范: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串联供热系统,宜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单户分环系统,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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