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布供热报停新规定
时间:2023-09-02 11:20:22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用户在供热期可以申请停止或恢复整个用热时段,但需要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需要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对于无法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情况,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用户不予办理停止用热。此外,对于非分户供热、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也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用户在供热期可以申请停止或恢复整个用热时段。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吉 林 市 供 热 设 施 停 止 用 热 新 规 定

根据《吉林市供热设施停止用热新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停止供热,居民用户可以自行供热。但是,如果供热企业未停止供热,居民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停止供热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内的温度符合规定。如果供热企业未采取措施,居民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赔偿损失。供热企业应当依法供热,保证供热质量,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如果供热企业违反规定,居民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热,居民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应当依法供热,保证供热质量,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如果供热企业违反规定,居民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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