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所述之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患者的死因尚未明确时,倘若医患双方存在任何一方对被推定的死因持有异议,则应于患者离世之后的48个小时之内启动尸检程序;
倘若当时具备尸体冷冻保存的条件,尸检的时效甚至可延长至7天。
然而,即便是对于尸检,也必须经过死者近亲人员的明确同意以及签署书面确认函,如果有人拒绝签署确认函,将被视作是死者近亲人员不同意实施尸检。
任何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尸检超过法定时限的一方,均可能因此影响死因判定的公正性,此类情况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者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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