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日资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11年,去年年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我曾经询问过公司能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的合同,公司答复说由于今年下半年工资和各方面福利会有较大的调整,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后还要进行修订,因此建议还是先与我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等到公司的各种福利待遇完全明确后再签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履行到一半,我仍然担心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因此,我想请教贵刊,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已经在公司服务超过10年,能否主张变更现在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您的疑问涉及合同的变更问题,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原则,而当事人单方提出变更而获得仲裁部门或司法部门确认的则是例外。因此,我们将结合法律的规定和您的实际情况来探讨您的单方变更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去年公司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之时,您完全有权利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然而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下仍然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了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那么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对劳动者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的,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将不予支持。因此,从目前看来,您对于合同的变更请求还不具有充分的依据。
当然,情况可能还会发生变化。去年您之所以最后放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想法,主要是基于公司提出的一个建议,因而这个信息的提出动机以及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将是十分关键的。如果公司在您本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新的合同且事实证明公司的各项福利机制也没有任何变化,那么公司就有欺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嫌。按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被证明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签订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确认约定的期限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确认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而,我们建议您可以关注公司的进一步动向,同时也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因为您对于公司的欺诈行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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