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3-04-05 17:30:09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一、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

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卖方占有交易物,这就造成双方不存在担保物,无所谓担保,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了。根据司法实践,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但不包括买卖合同。

二、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1、加工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3、保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80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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