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一个月,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三、怎么申报破产债权
申报破产债权的方法是: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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