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某、杨xx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某采取商业贷款方式以540000元的价格购买杨xx位于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4号1428号,建筑面积42.12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1428号房屋)。合同签订时,单某向杨xx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按约定单某应于2007年8月20日前去贷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xx交纳首付款300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7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但是,我公司在通知单某前去办理上述事宜时,单某却拒不履行。而且,单某还对我公司及杨xx提起诉讼,要求杨xx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
律师回答:
单某经xx**公司与杨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xx**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促成了单某与杨xx订立合同,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单某理应向xx**公司支付报酬。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因单某违约未能履行,但单某仍应按双方约定,向xx**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单某所述中地**公司在其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其所购房屋属央产房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xx**公司未为单某提供办理购房贷款和过户手续的相关服务,故对xx**公司要求单某支付权证过户费、贷款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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