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5年一次。
村委会工作职责和义务为:
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体村民负责;
2、组织领导全村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报告工作;
4、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工作;
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换届后村委会拒绝交接前村委委员诉求保管费
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因新一届村委会拒绝接收原村委委员宋青山保管的村内合同等文件资料,而将新一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接收上述资料且支付53450元保管费。今天上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接收宋青山保管的合同等资料并酌情支付保管费6000元。
2001年至2004年7月6日,宋青山担任村委委员期间负责保管村内合同等资料。2004年7月7日,宋所在村进行换届选举,宋落选。宋青山称其在卸任后,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将保管的资料收回,村委会于2007年6月10日为宋出具证明,证明宋自2004年7月7日至2007年6月10日期间共为村委会保管资料1069天,每天工资50元。之后村委会仍推脱交接,拒付保管费用。故宋起诉要求解除与村委会的保管合同关系,接受保管资料并给付这期间的保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青山要求村委会办理交接手续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宋不担任村委会委员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资料主动交接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新一届村委会亦未通过正当途径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使得宋保管至今,双方均有责任。而宋将保管的资料存放在家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对其主张的保管费用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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