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劳务合同的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吗
雇佣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务关系。
实际上,雇佣关系乃是基于受雇劳动者在某一固定或者不定时限内在雇主指挥和管理下,提供特定或者非特定类型的劳动服务,雇主则对这些劳动服务予以接纳,并依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而劳务关系则是指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在进行劳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承包人和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
企业能否与个体签署劳务分包协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此问题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双方在签署过程中并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劳务分包协议通常被认为具有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若违背了这些规定,即可能导致该协议成为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即是指尽管订立了合同,但因为严重缺乏相关有效要素,所以在法律层面无法按照当事人意愿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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