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备案后才办理减员手续;
二、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申请次数不能超过二次,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上述材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的申请经审核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月内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每月5-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885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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