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司法诉讼程序之初,当事人需要首先向法庭递交具有法定格式与内容的起诉书,同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复制件。倘若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那么在起诉书中,当事人务必详尽地列明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点以及目前的居住地;而当其中一方为法人或团体组织时,除了要注明其全名及地址外,还须注明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人的姓名。
此外,起诉书的核心部分需明确列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其法律依据,结尾处需由当事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原告在发起诉讼之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文件:
(1)能够证明原告合法身份的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作为原告而言,还需额外提供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能够支撑原告诉讼主张的各类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交货收款凭证、往来信函等。
在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填写一式两份详细的证据清单列表,其中包含所有提交证据的名称、页码等信息。这份申请书在经法庭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应由其签署,然后一份交还给当事人保管,另一份则留作档案备查。
在当事人完成上述必要的手续并提交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法院立案部门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受理此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院立案部门决定立案后,案件将被安排在特定日期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对法院的工作安排表示尊重并积极配合,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应前往财务办公室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进行及时补充。若确有困难,当事人可在预先缴纳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削减、推迟或豁免相关费用的缴纳。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交书面申请且未经许可,法院有权裁定视为自动撤诉。
在法院收到受理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需要预先缴纳有关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若存在困难无法按时履行的,可向法院提出减少、延后或全部免除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如实缴纳或者书面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将会采取相应措施,可能裁定为自动撤诉。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案件将进入正式的律师代理阶段。案件将由指定法官负责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案件也会被安排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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