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作出判决。经依法确认,原告与宣城市宣州区红林镇一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无效。被告将14万元土地出让金退还原告,原告恢复了已开发的农用地原样。2008年11月11日,宣城市宣州区红林镇一村民小组与原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以14万元的价格将962.5平方米的农用地交给原告用于房屋建设。后来,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被告少数村民反对不能正常施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的农用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双方私自转让的土地仍归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对该地块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应当恢复平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并根据判决内容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
终审判决是指法院的终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是终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也是终审的。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有异议,在程序和实质上有错误的,可以再审(我国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三种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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