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起诉债务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丈夫,企图逃避法律责任。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撤销当事人恶意转让房屋产权逃避担保责任的行为。
2012年11月,张女士将550万元出借给北仑一家食品公司,金女士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食品公司未还款。
2013年6月7日,张女士向北仑区法院起诉债务人某公司和担保人金女士,要求还款。
同年10月25日,北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公司还款,金女士承担担保责任,但金女士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调查发现,在2013年6月23日至7月3日期间,金女士将登记在其名下的3套房屋及与其子女共有的4套房屋中的权利份额悄悄过户到丈夫名下。7月5日金女士还与丈夫协议离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郑克律师接受张女士的委托,遂代为在北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金女士在未履行担保债务期间,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张女士债权的实现,要求撤销金女士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今年1月17日,北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金女士恶意转让房屋产权逃避担保责任的行为。金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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