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私自将承包的责任田转让给他人建房,遭村民小组的反对。4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高秋荣与项凡云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并由项凡云返还高秋荣人民币2万元。
2009年7月27日,高秋荣与项凡云通过协商,项凡云将自巳承包集体所有的责任田转让给高秋荣建房,双方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高秋荣当场给付转让费2万元,项凡云出具收据。后遭村民小组的反对,致使双方的转让未成,高秋荣要求项凡云返还所收的2万元转让费时,遭项凡云的反对,并称转让未成不是因他的原因所造成,拒绝返还。高秋荣则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项凡云返还所收的2万元转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秋荣与被告项凡云明知双方转让的土地属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仍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项凡云因无效协议从原告高秋荣处收取的2万元转让费应当予以反返还。原告高秋荣起诉要求被告项凡云返还所收的2万元转让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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