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不符法律规定合同被判无效定金应返还
时间:2023-06-10 22:51:27 2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案,被告温某等三人因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该院依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并向原告蒙某等二人返还50万元定金及利息。

2007年3月,蒙某等二人经朋友介绍知道温某等人有意将一块约30.5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于是蒙某就找到温某,经双方多次协商初步达成口头转让意向,即转让价为740万元,蒙某先预交50万元作转让定金,在温某办完相关转让手续后才支付余下款项。2007年4月1日和19日,蒙某分别两次将共计50万元定金交付给温某等人。之后因双方对转让的余款交付方式、时间和价格的变动协商不一致,互不信任,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书面的转让的合同,转让不成。后蒙某与温某协商要求退回已交付的定金,但温某以蒙某没有按时将余款打入被告账户,是蒙某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定金。在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蒙某等人向宾阳县法院起诉,要求温某返还定金50万元以及收到定金之日起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的利息。

宾阳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所协商转让的土地既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也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且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也未办理任何的权属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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