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的效力
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夫妻二人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显然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一、要求“第三者”返还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另外一方可主张将赠与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存款)予以返还。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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