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呢
时间:2023-03-09 08:31:04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派生分立的程序

(一)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二)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三)对公司财产作出相应分割,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同时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分立,应当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五)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派生新设立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分立后存续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分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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