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公司仍需承担合并前的债务
为扩大业务,扩大规模,某贸易公司于2007年11月3日与某科技公司达成合并协议,其中,贸易公司合并科技公司并办理清算、变更登记手续,科技公司解散并并入贸易公司。2008年3月1日,科技公司的债权人互联网公司找到一家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偿还科技公司上一年度所欠的网络服务费8.5万元。这家贸易公司发现这家科技公司在合并过程中隐瞒了债务,拒绝偿还。这家互联网公司别无选择,只好向当地法院起诉这家贸易公司。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被合并公司应当承担合并前的公司债务。因此,贸易公司应当承担科技公司合并解散前的全部债务,并责令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欠网络公司的网络服务费8.5万元,法律费用由贸易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贸易公司应当在合并前清偿技术公司的债务。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针对并购中存在的风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一、可以在并购协议中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提供担保,在并购过程中,要对被并购企业进行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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