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文件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与对方三代以内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该国驻中国使馆证明无配偶的证明;或东道国驻华使出具的无配偶证明。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非配偶申报书或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涉外结婚的程序要求
(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五)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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