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班人员受伤是否算工伤?
时间:2023-07-04 16:15:06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作间歇意外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

近日,徐某及家人来到昌平区兴寿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并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

昌平区兴寿镇村民徐某受聘于一家私人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从事货物运输已经3年多了。今年7月,他在卸完自己运载的货物后,为避让其他车辆进出仓库,便在车旁短暂休息,不料被该公司的一辆装卸货物的叉车撞伤,造成腰椎扭动及左臂骨折,伤势严重。徐某经入院治疗,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补偿。该公司认为,徐某不是在驾驶车辆中受伤,其停留位置不是专门的休息场所,故不属于工伤。

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为,徐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时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因为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应该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且徐某当时的休息本身也有为其他车辆避让的因素。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徐某以上述条例的规定,与公司负责人继续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以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海迪蔡青)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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