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
而对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缔结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和理赔时的及时给付义务。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大方面内容,即缔约时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理赔时及时给付义务。依诚实信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保险市场的最基本要求。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
保险条款的格式化,一方面实现了交易效率化、成功化,另一方面使保险消费者处于交易劣势地位。对于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标准合同,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被人模糊理解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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