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的解释第一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二)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者终止的劳动关系,2008年,仲裁规定劳动者追讨加班费适用60天规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新法律实施前后的60天内,仲裁时效仍适用于2008年5月1日以后仍然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月1日前后的全部加班费,2008年,仲裁时效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支付加班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少于其工资的200%的工资,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
全文2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