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能否起诉
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能起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签订和解协议后不履行怎么办
签订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的,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申请强执。《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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