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务,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定的部分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如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可见,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③一方当事人确实属于解决生活、生产的急需,待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就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④有先予执行的可能,即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支付能力,如果目前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⑤先予执行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前提出。是否先予执行,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即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①首部。写明标题“先予执行申请书”。然后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正文。包括申请事项和申请理由。先将需要申请先予执行的事项一一列出,要求具体明确。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经营者先予支付医疗费用l2万元”。然后,陈述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及要求先予执行的理由。
③尾部。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提出的日期。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需要作调查研究,就可以判明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给付一方有先予执行的能力。给付一方如果没有先予执行的能力,或先予执行后就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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