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规定
时间:2023-07-01 12:20:09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20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营养费等。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法院会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最新为:2018年江西省政府工作报告3119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最新为:2018年江西省政府工作报告13242元)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470元/年,4789元/月,157元/天

6、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6868元/年,3072元/月,101元/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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