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诉不加刑的司法解释如何界定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20 08:12:11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1、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2、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3、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

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被告人等提出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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