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时间:2022-07-06 10:30:29 2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诉法解释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为,在第一审裁判生效后,被告人进行上诉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在二审中判决比一审更重的刑事责任。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检察院抗诉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上诉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一、刑诉法解释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如下: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意义:

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

3.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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