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09-16 15:10:11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动,他们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此外,在传讯时,他们必须及时到案。同时,他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动,他们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此外,在传讯时,他们必须及时到案。同时,他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另外,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行 为 限 制 与 例 外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上诉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进行新的刑罚的加重。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这一原则并不适用,包括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以及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被告人进行新的刑罚的加重。因此,我们需要注意这些特殊情况,以避免违反司法原则。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是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尽的义务和利益,同时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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