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房屋结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修改、扩建或者添置附属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业主原则上不赔偿擅自改建、扩建或增加附件的费用。承租人应拆除附加附件。拆迁造成原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赔偿损失。不能拆除的,经双方协商,业主可以折价补偿合理费用。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添置附属物的,双方对房屋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房屋产权仍归出租人所有,改建、扩建或者添置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增加配件由出租人按折扣价支付。(三)无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经业主同意修建的,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分担;未经业主同意修建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赔偿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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