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父母出自购房的产权,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房地产产权归属,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的确定问题。
点评:
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但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的,有三种可能:
一是借款,一是赠于,一是共同购房。
具体如何认定,应当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间有书面字据的,则以该书面凭证体现的意思表示为准。写为借款的,则应当返还;写为赠于的,产权归子女所有;写为共同购房的,则虽然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也可以要求确认产权共有。
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凭证,或有书面材料当无法判断当事人的意图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推断当事人意图,如所购房屋为婚房,则根据社会情理和传统习俗,一般认定为赠于;如果购房后事隔多年,既不居住也不主张返还借款,也不主张产权的,也可推定为赠于。
父母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一
怪儿不尽赡养义务要求分割房、车未获支持
15年前梁老汉携妻儿来沪打拼,03年至06年间,梁老汉夫妇资助儿子相继购买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并放弃了房、车的产权。时隔两年,老夫妻却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房、车的大部分权利,昨天,嘉定法院以梁老汉对儿子的资助是赠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梁老汉的儿子小梁购买了坐落于嘉定区裕丰路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21.08平方米的房屋,价款为49.8万元,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儿子小梁及儿媳和孙女。2005年7月,小梁又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车主为小梁。2006年10月,小梁又以个人名义贷款55万,在武汉买了一套价值74万的房屋。对于这两套房子和一辆车的产权,未登记为梁老汉夫妇的问题,老夫妇当时表示认可。没想到,两年后,夫妇俩认为儿子、儿媳未尽赡养义务,故表示反悔并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梁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和一辆轿车,并按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房屋和车子登记的是小梁及其妻女或小梁个人所有。物权公示原则表明,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小梁是车辆的权利人,小梁及其妻女是裕丰路房屋的权利人。另外,武汉的房屋的购买合同证明,购买人并非梁老汉夫妇。因此法院认为,即使在购买房屋及车辆时梁老汉夫妇有出资,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可认定为明确向子女的赠与。梁老汉夫妇现由于某些因素表示反悔,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当下,由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是一种常见现象,买房后因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赡养纠纷,导致父母欲对原先资助购买的房屋主张权利而引发的案件中,因不动产产权纠纷与赡养纠纷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赠与一旦完成,未因法定是由不得撤销,而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父母可单独提起赡养权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史建颖)
案例二
为助离婚儿子抢房老父告儿媳被驳回
小董与妻子陈女士协议离婚后,反悔将共有住房让给妻子。父亲老董为维护儿子的权益,以出资人的身份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为房屋共有人。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老董的诉讼请求。
老董有两个儿子,一家人原住农村。2002年5月,宅基地房拆迁,得动迁款50万元。老董将50万元在两个儿子当中进行了分配,并给自己和老伴留了一定份额。同年7月,小董与妻子陈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且登记二人为房屋产权人。而老董和老伴则租了套房屋居住。2007年,因夫妻感情恶化,小董和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住房归陈女士及孩子所有,但二人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离婚后,小董仍居住在该房中,直至前妻陈女士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小董,要求其搬离住房并履行过户义务,小董方后悔莫及。老董眼见儿子没了住处,寻思如何保住儿子的住房份额。老董认为,当初小董夫妇买房时用的是老房子的拆迁款,而他是老屋的拥有人,故他也应该是该商品房的共有人。因此,老董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为房屋共有人。
法院认为,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在没有充分证据加以推翻的情况下,登记的权利人应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人。涉案住房为小董和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二人离婚后对于房屋的处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老董称涉案住房为拆迁款所购,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已另租公房居住,其居住权益已有保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住房的共有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凌吕华、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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