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不动产证需要什么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
1、办理登记申请的事宜,对于那些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比如有继承的不动产,以及遗赠的不动产和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当事人需要到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需要提交自己的材料。这其中包括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同时需要准备好你的不动产的产权,还要有一个来源证明,这个来源证明可以社区给你办理。
3、提交申请的时候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上面主要的内容是你个人的一些信息,此时你要如实的进行填写,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具体的工作人员,填写完毕交给登记部门。
4、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全部做好以后,登记机构会先检查你的表格和基本的证明,如果没有问题的话,登记机构就会受理。
5、登记机构接到你的申请以后,开始进行产权资料进行核实,目前这类审核十分严格,需要进行全面的核查。
6、无论是个人申请,还是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证都需要严格审查。通过之后开始给你制作证件。然后会电话通知你收取不动产登记证,取证的时候需要你签字确认,这样就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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