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房屋倒塌,是否需要继续还清贷款?
时间:2023-07-19 10:40:12 3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地震中倒塌房屋要继续偿还房贷。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房屋倒塌但是贷款并不消失,所以还需要继续偿还贷款。如果房子在交付之前房子倒塌的话,即便买房者向银行贷了款,但是因为实际上没有收到房子,所以损失全部由开发商来进行承担,其中包括支付的首付和定金。

男子地震中跳楼摔伤宾馆有责任被判赔偿3万

去年汶川地震当日,河南固始县一黄姓男子正住在郑州安钢大酒店。因这场地震波及郑州,黄姓男子慌乱中没有找到逃生出口,便纵身跳到楼下,不幸摔伤。事后,黄姓男子将安钢大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祭城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酒店方应负标识不清的次要责任,赔付黄姓男子33093.98元。

原告黄某今年41岁,是河南固始县某化工公司业务人员。据黄某称,2008年5月12日中午,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他正好在郑州出差并住在安钢大酒店507房间。感觉地震后,他迅速向楼下转移,当跑至二楼和三楼中间楼梯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这一跳导致他头部着地,颅骨骨折,致八级伤残。

黄姓男子伤后不久便向酒店方提出了赔偿要求。因协商未果,黄姓男子遂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钢大酒店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五楼至一楼的安全通道确实通畅的情况下,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误判且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不当是主要原因,被告安钢大酒店标识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原告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因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安钢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五项经济损失共计165469.92元的20%,计款33093.98元。二、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双方还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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