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作期间心脏病发死亡是否算工伤?
法律咨询:今年年初,我和丈夫到一家建筑公司负责看工地,有一天,我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猝死,可是公司经理拒绝给我任何赔偿,理由是我丈夫的死,一不是受伤,二不是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任何赔偿的义务。请问,我丈夫的死算是工伤吗?我能否向他们索要赔偿金?
专家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丈夫是在看工地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既在工作时间之内,也在工作岗位上,认定为工伤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你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工伤认定范围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与视同工伤,其待遇标准基本一致,只是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不系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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