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乐高电子器件厂急招了8名工人上岗。厂长看生产任务很紧张,还没对刚招进厂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就安排他们直接上岗,由老师傅进行技术指导。在老师傅的指导下,这些工人的技术很快都过关了。厂长很满意,觉得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是多此一举。可没几天,一个工人就出事了。原来,有个叫阿丽的工人,上班时看见同车间的老师傅不在岗,机床没人操作,就擅自操作老师傅的机床。她见一产品外罩歪了,就用手去扶,结果机床直冲下来,将她的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第1、2、3、4指缺损。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黄律师解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有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结合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三是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者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及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本案中,工厂违反有关规定,没有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就令其上岗,在实际生产中又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发生这幕惨剧。工厂应对阿丽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有规定,企业新职工上岗时必须接受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凡未按此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损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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