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同居期间,双方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按照等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分割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不会因分割而损失价值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损失价值的,应当分割折扣价格或者拍卖价格。
同居财产的归属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是非法的,并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男女要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此时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同居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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