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0年4月5日下午,原告王某到被告杭州动物园参观,并在骑骆驼照相馆拍照。原告在拍照过程中从骆驼上摔了下来。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右尺骨桡骨双骨折,头面部受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近8万元。出院后,原告以医疗费已超过8万元为由与被告协商,超出部分由被告全部支付。原告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共计30余万元,但无果而终。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公园内设立骆驼摄影项目经营收费,应当为前来拍照的游客的安全尽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骑骆驼的危害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事发时她过于惊慌失措,对自身安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承担事故的75%,原告承担25%。
分析:
1。动物园是否履行了安全警戒和管理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园的管理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前管理责任;另一种是预防性管理责任。包括动物园在动物伤害案件发生前是否在醒目位置放置相关通知,是否安排专人检查,是否定期排查隐患等。被告提供了三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事前管理职责,即:一组在被告现场拍摄的门票和照片,证明被告已告知游客安全游览注意事项;一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具有从业资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载体消毒合格证、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各一份,证明骆驼身体健康,符合检验检疫标准。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了义务,可以免除责任。然而,在王某骑骆驼的关键时刻,动物园负责骆驼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充分履行防范和管理职责。结果,当骆驼回头时,王某吓了一跳,摔倒在地。可见,动物园对游客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却没有充分重视和防范这些义务,导致了本案的损害。因此,旅游者安全保护义务应分为事前和事中两个方面,并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认定,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从执法导向到社会导向,都要考虑案件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结果对社会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如果所有责任都由动物园承担,如果动物园履行了管理责任却不能减少赔偿义务,那就不公平了。近年来,因游客不听劝阻、执意逗弄动物、向动物投掷零食或石块、激起动物愤怒等原因造成的动物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如果由所有游客承担责任,不利于督促动物园尽最大努力防止破坏,这不仅不能保证游客的安全,也不利于动物园自身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案中,被告虽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未履行充分管理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和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按照原告与被告1:3的比例来判断责任是合理的、合法的、合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等损害的侵权法律制度,侵权人应当通过财产补偿的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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