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北省女职工产假128天,根据我国《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和奖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节育手术证明和假期工资和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一般湖北省产假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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