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股东会的注销决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否则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并影响信用记录。
再次,关于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项,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建议保留送达回执及载明公告内容的报纸。
最后,合法安置劳动者。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公司已注销后的债务问题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巨额索赔,为了逃避责任,有些公司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法院的执行。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法院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一笔勾销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1、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法院宣告破产而注销;
2、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1,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2,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目前北京法院(也是全国大部分法院)的作法是,如果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案件终结。如果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执行终结。怎么办?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只能再去跟清算组成员打一场官司。那场官司胜诉之后,再去申请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
这年头,黄世仁比杨白劳难过。很多债权人看到被告公司注销、法院终结案件时便自认倒霉。可能是不知道可以继续找原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也可能是耗不起这时间精力再打一场官司。最高法院在酝酿执行新措施,有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但在此之前,我们只能告诉债权人,尽量聘请律师,穷尽诉讼保全、另行起诉股东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手段,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知道,欠债还钱,不仅是天经地义,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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