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名字该怎么办?
时间:2023-04-11 21:01:02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登记权利人由一人申请登记为两人,权属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夫妻财产约定书(或买卖合同、赠与公证书等)。

3、费用:登记费、手续费、工本费(共有多发一证);是否征税由税务部门决定。

一、二手房过户的流程

1、签订买卖合同

二手房过户之前,必须要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才可以以此为凭证,到当地的房产局进行办理过户。

2、卖方纳税申报、缴纳税费

无论是房屋赠与,还是进行交易,办理过户都要缴纳税赋。对于卖房来说,需要缴纳印花税、交易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等,这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按照房屋盈利的比例或者是总房款的比例来计算的。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除此以外还有契税、测绘费以及产权登记费用等等。

3、准备资料

缴纳完二手房的相关税费以后,就可以准备相关的过户资料了,其中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缴纳契税的凭证、购房合同以及过户申请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是有抵押的,还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才行。

4、房屋查询状况告知单

申请房屋查询状况告知单一般需要五个工作日左右,主要内容是房产税的缴纳情况,所以申请这项告知单是不需要收取费用的。另外,在申请时,需要携带申请表、查询者的身份证原件以及购房合同复印件等证件才行进行办理。

5、缴纳相关交易手续费

交易费的多少是按照房屋面积来进行计算的,一般是3元/平方米左右(参考价)。另外,还有房本的工本费也是这个时候缴纳的,只有将所有费用都缴纳清楚以后,才能进行过户。

6、受理过户申请

当所有材料及费用都准备好以后,就可以办理过户了。一般情况下,从受理之日开始,一周左右购房者就可以领到新的房产证了。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商品房怎么办理土地证?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7、购房者办好房权证后,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证复印件、合同、房屋办证的契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

8、开发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后,把土地证总证面积根据购房者的房屋所占面积数据分割多个小证数据;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进入审批程序;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

9、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土地证书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对于通过赠与、继承方式获取房屋产权的,还需提交公证书及原土地证书。

三、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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