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如何变更承租人
时间:2023-06-04 17:51:30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使用权房子如何变更承租人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方式是:准备相关材料,直接到产权管理单位填写使用权变更申请表,然后再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因为各地情况不同,所以具体需要哪些材料,要以当地管理部门规定为准,建议申请人先了解情况,然后再准备材料,办理手续,避免因为材料缺少或其他原因,影响申请进度。

二、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使用权房屋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属性,单位通过无偿划拨得到土地。产权房屋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偿得到土地,例如商品房。

2.产权不同:使用权房只有房屋的使用居住权,而产权房拥有房屋的占有权与处置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什么情况下居住权会消灭

居住权会消灭的情形如下:

1.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例如,住宅所有权人给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成年时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居住权人成年时,居住权即消灭。再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居住权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消灭的,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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