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行这些方式、步骤的有关权限、时限的法律规范。通过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一方面有效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合法性、公正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群众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到用人单位或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制作处罚决定书;(五)送达。
3、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申辩或者听证;
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5、送达;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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