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宅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
“比如你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征收之后实物补偿,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就是50+5+10=65平方米。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实际公摊面积是20%,也就是13平方米,你应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在草案审议的时候,有人说以前的公摊面积是5平方米,现在的是13平方米,应该给65平方米+(13-5)平方米=73平方米。只多给公摊差额。我们调研认为,房子的公摊面积特别是老房子公摊面积不明确,有的房产证上没有明示,套内面积好测量,公摊不只包括楼道,还有换热站等等,所以决定将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东表示,在从前的操作中,为了让住户尽快腾房,开发商会有“送公摊”等奖励政策,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奖励”就成了“应得”。
将“23%计算公摊面积”的内容作出修改,其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
由于在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房屋征收范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这个组织完全是居民自治,征收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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