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履行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做人提供。
3.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4.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5.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6.交付工作成果。
7.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二、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谁来承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标的物又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完整交付不能一次性即时完成,而是须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逐渐完成。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标的物没有交付。对于实际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部分,应认定为已经交付于不动产所有人,其风险责任亦发生转移。故对于这类案件,应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物,规定出其交付的特殊标准,而不应套用一般性标的物的交付来决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因此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三、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承揽人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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