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受伤由承揽人本人对自身的损害承担责任。承揽人的义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等义务。
一、承揽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承揽人受伤一般是由承揽人自己对其损害承担责任,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时,才会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的,如果发生了承揽人受伤,定作人对其损害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承揽人的义务如下: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什么是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所谓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指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对于其所了解到的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不得向外公开的义务。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工作的需要,承揽人通常会接触到定作人的各种秘密信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定作人保守各项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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