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检验期限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二、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酬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当事人是承揽人。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对完成工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
(二)接受工作成果方对该成果有特别指定
(三)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四)完成工作一方须亲自履行义务
(五)接受工作成果方有验收义务和按约定提供协助的义务
(六)完成工作人独自承担工作中的意外风险责任
(七)完成工作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八)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其形式依法律规定或约定,或要式或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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