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怎么进行立案流程
时间:2023-02-24 09:32:30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和控告。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可以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监视居住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查或者监视居住的律师。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交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人见面交流。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法院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四,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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