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财产权是指业主对其所拥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业主有权利选择物业服务方式,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业主委员会具有具体行使该权力的授权,单个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住房财产权的概念。业主所拥有的房屋权益,也称为业权,是指业主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业主有哪些物业管理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作出修改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其他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决定,需要得到参与表决的业主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因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选举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等。
住房财产权是指业主对其所拥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等。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则是指业主在共有物业中,对于物业的管理方式具有选择权。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得到参与表决的业主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才能作出修改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等决定。因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广泛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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