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中妇女财产权的维护
时间:2023-03-09 15:31:27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概述

1.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是指农村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或独立取得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指家庭成员共同为家庭存在和发展进行的各种活动。在农村,子女结婚成家前,一般由父母组织其子女建立大家庭,同财共居。家庭成员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生活的存续。第二,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作出贡献指将个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农村中按人口分配责任田,子女参与家庭共同劳动,下田务农的年龄比较早,他们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他们就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第三,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客体是家庭共同财产。农村家庭成员依法所得的私人财产共同组建为家庭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家庭共同成员居住的房屋、所有的家俱、种植的农作物、林木;饲养的牲畜;劳动生产工具及其它合法收入。

2.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或者独立劳动获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些家庭成员就取得了家庭共同财产。此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遗产,共同接受赠与等也是该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应不分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终止样态有多种,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分家后析产、共有人死亡后析产等方式。但一般以子女结婚分家时终止为典型。农村家庭中某一子女结婚时,一般都与父母分开居住,此时须将其在原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分开。已婚子女分家另过,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出、分割,则该子女的共有财产权终止。以河北省迁西县为例,农村家庭中某一子女结婚时,往往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分割,在原家庭共同成员中重新分配,导致家庭共同财产的全部终止。

(二)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现状

由于我国立法对家庭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中家庭财产权意识薄弱,农村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更是得不到充分保护。具体来说,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未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农村中由于长期残留封建男性家长意识,农村家庭中以男性成年家长为一家之主,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并支配。未成年女儿对家庭共同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成年后也不能与其它男性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农村妇女很难对家庭共同财产行使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家庭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财产,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都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妇女一般对家庭共同财产权享有使用权:对其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却常常无法正常使用。例如,某家庭有自耕牛一头,邓某因赌博欠债,要将牛卖掉,遭到妻子和女儿的反对。但邓向妻女宣称自己是一家之主,卖不卖牛全靠自己决定。其妻子和女儿只好听凭邓某将耕牛卖掉。实际上,邓妻、邓女对耕牛的处分权就被邓某剥夺了。因此,农村家庭财产共有权由家庭男性家长行使,从实质上剥夺了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3.农村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出、分割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家庭子女成婚时,父母一般会将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分出给结婚的子女,或者是将全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此期间,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例如在迁西县,按当地风俗农村家庭一般在女儿结婚时送给其一定数额的嫁妆,而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则无女儿的份额。如,李家有李甲(男)、李乙(男)、李丙(女)两儿一女,当李甲、李乙相继成婚时,李父将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分家契约中将房屋三间及若干生产、生活资料分给李甲;房屋二间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分给李乙。李丙虽已成年,但未分割到任何实物,仅在分家契约中注明待其结婚时由李甲负责其妹嫁妆二千元,这就侵犯了李丙的合法财产共有权。一是李丙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仅获嫁妆二千元,大大低于李甲、李乙份额;二是李丙未分割到房屋、生产、生活资料,被剥夺了对实物的分割权;三是二千元嫁妆在李丙结婚时才可得到,而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始终未归李丙个人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三)如何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

1.目前,我国立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规定不明确,应从立法上尽量填补此漏洞。应明确规定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财产范围及取得、行使和分割方式等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妇女依法充分行使自己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财产权。

2.司法实践中,农村基层法院、派出庭在审理家庭共同财产纠纷时,应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对无视妇女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剥夺妇女共同财产权的协议不予支持。应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裁判,而不能以地方风俗习惯作为判案依据。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村群众对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合法权益的认识。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思想根源在于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在农村中还大量存在。所以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宣传。在这方面迁西县妇女法律服务中心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该中心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妇女法律宣传服务系统,向农村群众宣传男女平等原则,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各种合法权益,让农村群众意识到妇女应同男子一样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该中心免费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参加诉讼。该中心工作人员热情忘我地投入工作,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迁西县农村妇女的权益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随着妇女维权意识的加强,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案件也有所减少。

4.在实际生活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只要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了贡献,就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有权依法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家庭共有财产分出、分割时,应按妇女对共有财产所做的贡献分给其应有部分。坚决反对用结婚嫁妆形式剥夺妇女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权的陋习。

一、农村夫妻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

如果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3、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这类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

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

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一般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但如果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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