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身份证务工工伤有补偿吗
时间:2023-03-29 15:01:08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此类特殊情况,目前法律、法规未作明文规定,一般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

大致处理办法如下:

1、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因为无论是否借他人身份入职,这些项目都应该由用人单位赔付,所以这一部分赔偿一般被裁判由用人单位承担。

2、而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康复器具费、医疗费、有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工伤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当由社保部门赔付的项目,则根据在劳动者使用他人身份证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进行分担。

3、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无论劳动者有无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假身份证入职的,也可以比照借用身份证的情况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劳动技能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对于职工工伤应当享受的待遇,目前国家规定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实行由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分担。对于依法缴纳工伤费用的用人单位,其不再承担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3、最后找工作要通过合同,合规途径找到工作后须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牢记诚实信用原则,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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