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种原因,比较多出现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以被借用来的身份证名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出现工伤事故后,社保部门以身份不符为由拒赔。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出现工伤事故能否获得赔偿?怎样赔偿?对此类特殊情况,目前法律、法规未作明文规定,一般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大致处理办法如下:
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因为无论是否购买工伤保险,这些项目都应该由用人单位赔付,所以这一部分赔偿一般被裁判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受社保是否赔付的影响。
而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康复器具费、医疗费、有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工伤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当由社保部门赔付的项目,则根据在劳动者使用他人身份证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进行分担。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无论劳动者有无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假身份证入职的,也可以比照借用身份证的情况处理。
关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借用他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的情形,出借人一般出于情感方面的因素将其身份证明出借于他人,但此种情况借用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产生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本人认为,根据民法侵权的通用法理来理解的话,应当由借用人即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实际车主没有赔付能力的话,受害人的利益就不能给予很好的保护,因经,此时可以起诉登记车主即出借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作为一个有着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可以预见到车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其出借身份证明的行为应当视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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